在第三方环境服务中,生态环境部门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直接处罚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?

发布时间:2025-08-21 16:40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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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1、在建设项目产权转让中,验收责任会因产权变更转移至第三方机构吗? 

    答:“未批先建”的违法行为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即告终止,而“未验先投”的违法行为则处于持续状态。只要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,无论主体工程是否完工,项目都可能需要完善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,即项目仍处于建设阶段。因此,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,须查清项目的资产权属,明确建设单位。在污染治理的公用设施领域,“移交—经营—移交”(TOT)、“建设—经营—转让”(BOT)、“公共私营合作”(PPP)等多种市场化模式已逐渐兴起。在此背景下,执法人员须仔细辨析不同模式下项目产权是否发生转移。若第三方机构已成为产权所有人,则项目的建设者便由原来的建设单位变更为第三方机构。此时,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也应认定为第三方机构。 

    2、在建设运营模式下,第三方机构会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污染物排放者吗?

    答:在委托运营模式中,排污者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,第三方机构承担合同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。但是,在建设运营模式中,污染治理设施的产权属于第三方机构,由其收集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并进行处理、排放。例如,在实务中,一些电镀产业园、化工产业园会委托专业环境服务机构建设污水处理厂,由其统一收集并处理园区内企业的工业废水。在这种模式下,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并未直接排入环境,而是进入了第三方机构的控制范围。从法律关系上看,排污企业是污染物的实际生产者,而第三方机构则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污染物排放者,应承担相应的污染防治责任。

    3、当资质与义务违规时,第三方机构须独立担责的情形有哪些?

    答:第三方机构在提供特殊环境服务活动时,必须具备相应资质,并履行相应义务。第三方机构违反规定的,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。在资质方面,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。例如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要求第三方机构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必须取得许可证,并严格按照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。在义务履行方面,第三方机构不得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。例如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明确,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此外,福建、湖南等多个省份通过地方立法,对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在环境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情形设立了罚则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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